山东理工大学后勤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发布者:后勤管理处发布时间:2019-03-01浏览次数:879

山东理工大学后勤管理处

                                                              

后勤管理处关于印发

《后勤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后勤各中心、机关科室:

后勤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各部门应根据自身工作实际成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订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强内部安全管理教育,切实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后勤管理处

2018年10月25日

 

 

 

山东理工大学后勤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后勤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和保持学校教学、科研、学习、生活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学校相关文件和规定,结合我校后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后勤安全生产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成立后勤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和后勤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小组(人员构成附后),负责制定后勤管理处有关安全管理的措施、规定,开展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总结安全工作,组织后勤系统安全管理员培训。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处长对后勤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总支书记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总支书记、处长任后勤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后勤管理处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处长为后勤安全生产负责人,任后勤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小组组长;各分管副处长、科室(以下简称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为后勤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各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负责人,任后勤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小组成员。各部门要明确特种设备、作业场所等重要岗位的安全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各级安全生产负责人和特种设备、作业场所等岗位人员,应依法持证上岗。
    第四条  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后勤服务和生产安全环节清单;组织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组织本部门安全工作学习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经常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际演练;定期向后勤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五条  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质监、安监等政府部门和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职责,认真落实整改意见。

第二章   保障措施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工作机制和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防范措施,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各类隐患,做到安全生产防范工作与管理、服务、保障和经营等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八条  各部门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一级抓一级,重点岗位安全责任书签订到班组和个人;编写、绘制、张贴各工作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岗位直接责任人并上墙公示,对电梯、变配电室、压力容器等设备要明确双直接责任人并上墙公示;建立完善安全标识系统,实现岗位、操作场所的目视化管理;各部门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要求安全管理员持证上岗的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
    第九条  各部门要重视安全科技资源投入,推进安全技术应用,逐步实现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提高安全管理技防措施。
    第十条  各部门要积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物资、设施、设备储存,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并定期检查、更换、保养、维修和补充,建立安全防范物资管理使用制度。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做好重点区域、场所、关键部位如压力容器、变配电、水泵房、电梯、厨房加工间、农药及燃料库房等设施、设备、场所的安全管理,切实落实防火、防盗、防中毒、防破坏、防传染病传播等防范措施,做到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有完备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重要文档、贵重物品、现金票证及各种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品,必须按规定运输、存放、保管、使用。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重在教育”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对各类安全教育、培训要建档、存放。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各部门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各部门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  对各部门报告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后勤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及时办理并抓好落实,并及时向后勤管理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后勤管理处每学期初要召开后勤安全工作专题办公会,研究、布置后勤安全生产等工作;年末要召开后勤系统安全总结大会,对各单位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表彰。

第三章   从业人员安全防范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重视的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告知从业人员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鼓励从业人员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自觉、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部门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十九条  各部门制定本单位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上级行政职能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后勤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三级督查制度。后勤管理处、各部门及各部门内部监督机构要根据职责和工作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要加强安全检查技能培训,提高监督检查的能力,检查中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科学公正。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对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检查采取定期、不定期、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四种检查方式。检查应结合实际检查内容编制相应检查表,做到安全检查科学性、规范性,提高检查质量和效果,检查材料、记录等要建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事故处理等。
    第二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在监督检查中,现场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事故隐患部门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形成书面文字向后勤管理处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后勤管理处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任何部门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履职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在各类评奖评优工作中,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每年组织安全稳定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活动,对认真执行本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后勤管理处将给予表彰。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对事故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将视情况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主体承担医疗费和经济赔偿;触犯法律者,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因领导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恶性事故和群体事件,要追究有关领导者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合后勤各类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业经后勤管理处党政联席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