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后勤管理处非事业编用工管理办法

发布者:后勤管理处发布时间:2021-01-20浏览次数:141




 

2021】1号

                                                                                    


山东理工大学后勤管理处非事业编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后勤管理处非事业编用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山东理工大学非事业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8〕44 号),结合我校后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事业编用工,系指不占用学校人员编制总量,根据后勤服务、管理工作需要,由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派遣到学校后勤工作的工勤、技能、管理和技术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以下简称派遣人员)与学校之间只有用工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条 学校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后勤用工部门(以下简称各中心)工作需求,招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各中心。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劳务派遣岗位按总量控制、按需设岗的原则进行设置,劳务派遣的管理遵循“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分类管理,严格考核、合理流动。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后勤用工的宏观管理,审核各中心的岗位设置、人员编制,根据中心实际实行编制动态总量控制,对用工进行监督。

第六条 各中心是用工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用工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各中心工会负责双方劳动争议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招聘及录用

第八条 派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受社保缴纳年限影响,非重体力劳动的岗位,男性不超过63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二)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岗位技能、专业技术人员急缺等情况,可适当放宽到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57周岁,采用季节性或钟点工临时派遣,“一事一派”,并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直系家属签字;

2.到指定医院(淄博市中心医院)进行体检,并出具合格的体检报告;

3.中心提交用工意见。

(三)工勤岗位一般应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技能岗位应具有岗位对应专业的技术等级证书;电工、焊工、司炉工、电梯运行工、消防值班员等特种作业岗位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资格证;对有健康要求的岗位,需持有健康证;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须具有对应岗位的技术职称,具有同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学历条件可放宽到专科

(四)健康查体并达到岗位要求的健康标准;

(五)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六)具有一定工作风险的岗位、重体力劳动岗位,一律不得超过男60周岁、女50周岁。

第九条 招聘、录用程序

(一)各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向后勤管理处申报用工计划、用工岗位,并提出应具备的岗位条件,后勤管理处根据编制情况和岗位需求审核后,由派遣公司组织招录,或与派遣公司协商后,委托各中心招录;

(二)各中心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考核,确定拟聘用人员;

(三)各中心确认聘用后,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四)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五)用工期间,因工作需要有岗位变动的,须向后勤管理处报备。

第十条 聘用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岗前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一)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劳动纪律、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技能、学校和各中心的规章制度等。

(二)聘用的技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技术、业务和管理知识培训。

(三)对工作中表现突出并有培养潜质的人员,可进一步提高培训层次。

(四)经各中心批准的脱产培训学习,培训学习期间发放工资,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费用原则上由各中心承担。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中心应明确派遣人员的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考核、奖惩等有关事项,并将岗位职责及管理规定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 中心负责建立非事业编用工的工作档案,包括员工信息、考勤考核记录以及奖惩记录等。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的一个管理期一般为两年, 新进人员试用期为两个月。

(一)各中心对派遣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后勤管理处。考核参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执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对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劳务派遣人员,中心应予以奖励。

(二)各中心在管理期满前 45对非事业编用工进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使用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退派及解除派遣关系

(一)因事业发展需要,学校撤销服务项目或用工岗位时,由各中心按照学校文件或会议纪要,与派遣公司协商后,将其退派。

(二)派遣人员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出现违法违纪的、违反学校和中心规章制度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予以退派。

(三)派遣期满,中心应提前 35 天告知派遣公司,待派遣期满时将其退派。

(四)派遣人员申请离岗的,须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心,由中心与派遣公司协商解除派遣关系。

第五章薪酬及保障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实行月薪制,特殊临时性用工按小时计酬。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按照不低于淄博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各中心制定各岗位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中心在年终,根据中心经营效益和派遣人员的工作实绩给予劳务派遣人员一定的奖励绩效,分配办法由各中心制定

第十八条 派遣人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在法定节假日确因工作需要须安排派遣人员加班的,按相关规定发给加班工资。在休息日或正常工作日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相关规定发给加班工资。

第十九条 派遣人员享受国家法定的带薪休假待遇,各中心结合学校寒暑假,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做出安排。超出规定假期的,经中心批准可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条 各中心每月考核派遣人员工作情况,月底前如实填报考勤表、编制工资表、社保和医保表。工资表须由本中心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转账至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发放和缴纳

第二十一条 派遣人员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由派遣公司办理。派遣公司按协议规定支付给派遣人员薪酬,并承担社会保险统筹部分。

第二十二条 派遣人员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劳保福利待遇,特殊工种需配发劳保用品的,由各中心统一配备。

第二十三条 派遣人员可自愿参加社会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和技术工人职业资格鉴定。

第二十四条 各中心为派遣人员提供合理的职业成长空间。鼓励具备条件的员工,参加驻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参考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根据中心业务和岗位需求,参照学校岗位任职条件实施聘用;管理岗位参照学校职员制管理办法进行选聘和管理,并搭建职务晋升的选聘机制技术工人岗位,根据中心业务需求,制定岗位条件实施聘用。

第二十五条 派遣人员可申请加入党团组织,党团组织关系可转入学校,参加组织活动;非事业编用工可自愿加入学校工会,按规定缴纳工会会费,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享受工会会员待遇。

第六章考勤管理

第二十六条 纪律要求

(一)严格遵守学校的考勤管理办法,自觉遵守上下班时间及校规校纪,坚守岗位,勤奋工作,不得擅离职守,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

(二)坚持“先请假后离岗,期满及时销假”的原则。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工作的,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事后再补办手续。请假和休假结束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教职工本人应及时到单位报到销假。需续假者,应在假期到期前办理完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三)寒、暑假外出需报备,其中出国出境除向所在中心备案外,还需填写出国审批表,经中心党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后勤管理处审批。

第二十七条 事假

(一)因私事假

办理私人事务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凡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人事务的,需办理因私事假。

1、因私事假审批。1天以内(含1天)须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1天,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超过3天(不含3天),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和中心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中心主要领导审批。

2、事假原则上全年累计不超过30个工作日(含30)。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者,视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予以退派。

3、因私事假期间停发工资。

(二)因公事假

因参加会议、联系业务、中心派出等公务活动离开工作岗位的,办理因公事假。因公事假审批由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经批准的因公事假不影响工资待遇。

第二十八条 病假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或休息的,凭校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办理病假,经批准后可休病假。女工按计划怀孕,医院开具证明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时间的审批和工资待遇按病假规定执行。

(一假审批。凭校医院的证明,病假1天以内(含1天)须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1天(不含1天),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超过3天(不含3天),部门负责人和中心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中心主要领导审批。

(二)病假待遇。患病或保胎休息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中心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中心工会可根据病情和经济状况,给予一定的救助。

(三)超过规定医疗期,不能及时返岗者,按旷工处理。

(四)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中心另行安排工作的,予以退派,并与派遣公司协商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 婚假

派遣人员结婚,给予婚假 3 天,由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婚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往返交通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 丧假

派遣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申请丧假,假期为 3 天,由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按实际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按照其平时的月平均工资折天计算,往返交通费用自理。

第三十一条 产假

(一)女工计划内生育假期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根据医院证明,怀孕不满 4个月流产的,给予 15 天产假;怀孕 4 个月及以上流产的,给予42 天产假。如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均包含在休假时间内。请产假由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

在法定产假期间,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由医保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没购买生育保险,在休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中心按照其平时的月平均工资支付。

(二)男工在妻子生育期间可享受护理假 7 天,由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如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均包含在休假时间内。护理假期间按照其平时的月平均工资折天计算。

(三)超过产假、护理假,不能及时返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探亲假

与配偶(或父母)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团聚的,应选择学校寒假或暑假时间进行探亲,由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次30天探亲假未婚探望父母,每年一次20天探亲假;已婚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20天探亲假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落实过程中,各中心根据工作特点可另行进行安排。探亲假期间按照其平时的月平均工资支付,往返交通费用自理。超过假期,不能及时返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工伤假

按《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经确定为工伤的,可休工伤假。工伤休假期间,工伤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为员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伤休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经市中心医院诊断痊愈,不能及时返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工作时间外出办私事、就医(凭病历等证明),须履行请假手续,以事假、病假计算。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因急诊、住院、交通延误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本人无法亲自办理时,应电话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上班时间未按时到岗者,30分钟(含30分钟)内按迟到计算,超过30分钟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计算;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者,按早退计算。

第三十六条 迟到、早退每次扣款10元并予以口头警告。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达3次(含3次)以上者,半年内累计达10次者,视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予以退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自离岗之日起视为旷工1日,依次类推累计旷工天数。

(二)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自请假期满次日起视为旷工1日,依次类推累计旷工天数。

(三)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不含30分钟)的,按照实际时间计旷工。

(四)不服从中心人事调动安排,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者,从未按要求报到日起累计旷工天数。

(五)无故缺岗者。

(六)经查实,请假弄虚作假者。

第三十八条 旷工除停发工资外,并给予行政处分;有旷工行为者,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能参加评先选优;旷工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不含3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 5 个工作日(不含5个工作日),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优秀等次,次年的薪级工资不予晋级。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含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30个工作日(含30个工作日的,予以退派。

第三十九条 考勤实行单位负责制。各中心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负责,确定专人担任考勤员,主要负责人与考勤员共同对考勤结果负责。

第四十条 考勤实行月报制。各中心应在每月5日前公示上月考勤情况,无异议经本人签字确认存档后勤管理处各中心考勤情况进行监督,每季度进行随机抽查,并通报情况。

第四十一条 将考勤管理纳入到年度责任目标的考核内容,各中心应形成并切实落实《考勤管理办法》,对执行考勤制度不到位、弄虚作假的中心和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各中心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后勤管理处备案。因擅自超编用工或用工不规范产生经济与法律责任的,将依据相关法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不定期检查、通报本办法落实情况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山东理工大学后勤实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1年1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