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后勤管理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后勤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和保持学校教学、科研、学习、生活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结合我校后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后勤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
第二条 后勤管理处处长对后勤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后勤管理处分管饮食工作的副处长为食品安全负责人,做好后勤相关实体(以下简称部门)食品安全的督导、协调及考核评价等工作。后勤相关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及所属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各部门要明确食品采购、存储、加工、制作、运输、售卖等重要岗位的安全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成立后勤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和后勤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小组(构成人员附后),负责制定后勤管理处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措施、规定,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总结食品安全工作经验,开展后勤各实体间食品安全工作交流,组织后勤系统食品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条 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食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制度;规范各项工作流程、操作规程;定期组织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学习培训,经常组织本部门食品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生产隐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学习培训,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岗位职责及处置流程;定期向后勤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 各部门要积极配合食监、卫生等政府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生产检查、监督职责,认真落实整改意见。
第二章 保障措施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组织落实食品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应具备相关的资质、许可证等并按期审验;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
第八条 各部门食品加工、制作、洗消、贮存、售卖及就餐场所,应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满足规定要求的足够距离;
第九条 各部门应合理的布局并优化工作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条 各部门食品加工、制作、洗消、贮存、售卖及就餐场所,要满足采光、照明、通风、排污、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要求,并制定落实相关巡检巡查制度,保留好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严格食品原材料、半制成品的申购、采购、验收制度,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完备的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餐具收集、洗消、存放制度,规范相关操作流程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原材料、半成品、制成品分类存放制度,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色标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原材料、半成品、制成品、餐具定期抽检制度。有条件的部门应建立自己的检测实验室,强化抽检范围及频次。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留样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取样、销毁、记录工作,配备专门设施设备,留样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食用油、半成品、制成品存储及再利用制度,严格满足条件的半成品及制成品方可再次利用。
第十七条 各部门对于餐厨废弃物、剩余油脂应分类存放,及时处置。处置需交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剩余油脂处置台账,记录处置时间、种类、数量、承运者等详细信息。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工作机制和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防范措施,及时解决食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各类隐患,做到食品安全生产防范工作与经营、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十九条 各部门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逐级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一级抓一级,重点岗位安全责任书签订到班组和个人;编写、绘制、张贴食品安全操作规程,卫生规范要求,明确岗位直接责任人并上墙公示;
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标识系统,实现岗位、操作场所的目视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重在教育”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十二条 对各部门报告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事项,后勤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及时办理并抓好落实,并及时向后勤管理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后勤管理处每学期初要召开后勤安全工作专题办公会,研究、布置后勤安全生产等工作(含食品安全工作);年末要召开后勤系统安全总结大会(含食品安全工作),对各部门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表彰。
第三章 从业人员食品卫生安全防范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要重视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安全防范,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食品卫生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食品卫生防护用品。自觉、主动接受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食品安全生产知识,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技能,增强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查体,并办理健康证审验手续。
第四章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上级行政职能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后勤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三级督查制度。后勤管理处、各部门及各部门内部监督机构要根据职责和工作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要加强安全检查技能培训,提高监督检查的能力,检查中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科学公正。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对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检查采取定期、不定期、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四种检查方式。检查应结合实际检查内容编制相应检查表,做到安全检查科学性、规范性,提高检查质量和效果,检查材料、记录等要建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 食品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查管理、查制度、查档案、查记录、查现场、查隐患、查事故处理等。
第三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在监督检查中,现场发现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事故隐患部门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形成书面文字向后勤管理处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食品安全的举报;任何部门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履职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在各类评奖评优工作中,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每年组织安全稳定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活动,对认真执行本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后勤管理处将给予表彰。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对事故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将视情况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主体承担医疗费和经济赔偿;触犯法律者,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因领导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恶性事故和群体事件,要追究有关领导者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后勤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