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理工大学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东理工大学校园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各学院:
《山东理工大学校园环境管理规定》业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山东理工大学校园环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明校园建设,营造优雅的学习、生活环境,打造整洁、安全、文明、和谐的美丽校园,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合法利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园环境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全员参与的原则。学校后勤工作委员会是校园环境管理的领导机构,党委宣传部、资产管理处、安全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各学院、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积极参与并协助做好校园环境管理,加强所属人员教育和管理;全体师生员工和各类来校人员应遵守新时代公民道德规范和文明城市、文明校园创建要求,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共同维护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校园环境管理的范围包括东校区和西校区,凡在校园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师生员工及来校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校容校貌管理
第四条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园文化建设规划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容校貌日常管理;资产管理处负责校园商业网点的规划布局,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出租房等经营物理环境的督查管理;安全管理处负责校园治安秩序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要以实施科学文化素质教育为基础,以建设优
良校风、教风、学风为核心,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导向,建设高雅和特色鲜明的文化环境。各单位文化设施规划建设和内容,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核;硬件设施的建设,纳入专项工程的审批。
第六条校园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外观要保持整洁、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建筑物、构筑物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未经审批不得张贴宣传品、悬挂横幅条幅等。
第七条禁止在规定场所以外的办公区、教学区、广场、主要干道两侧以及绿植晾晒衣被和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私搭乱建各类临时设施。
第八条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道路、停车场地及配套标识等维修和改造工作,保持平整、通畅、完好。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建筑物入口及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设施;如确有需要,须向资产管理处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实施。临时占用到期后,应按规定恢复原貌。
第十条校内建筑施工现场必须在批准范围内作业,并按文明工地要求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施工污染。
第十一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加强商业行为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批准的商业网点经营范围之外的任何区域摆摊设点经商和促销宣传。
第十二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在校园内饲养宠物(犬、猫、爬虫类、家禽、鸟等)或携带宠物进入校园。安全管理处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捕捉走失、无主、流浪犬猫,送交犬猫留检场所。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环境卫生的日常保洁和文明施工的管理、监督,实验管理中心负责危险废物的分类储存和集中处理,校医院负责医疗垃圾分类储存和集中处理。
第十四条校园内各单位、师生员工及来校人员应自觉讲文明、讲卫生、保护环境,尊重环卫工人的劳动。举止谈吐文明,不制造噪声;不在楼宇内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垃圾,不向窗外扔杂物、泼水;不焚烧纸片、垃圾或杂物;不损坏公物,不在校园内乱晾晒衣被什物;遵守交通秩序,文明行车、有序停放。
第十五条环卫工人上岗必须穿制服、佩戴工号牌,认真做好日常卫生保洁工作,不得将落叶、纸屑、烟蒂、灰尘等垃圾直接焚烧或扫入雨水井等排水设施。
第十六条校园及公共场所日常保洁,通过专业化保洁、学生劳动课、勤工助学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校内各单位、各学生宿舍应认真落实卫生责任制,搞好责任区的环境卫生。做好大雪天气及时扫雪除冰应急响应,开展积雪大扫除活动,确保道路交通畅通和校园整洁。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维修工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在规定施工范围内堆放,不得随意倾倒,施工结束后限期清运。各单位负责实施的维修改造项目,须报后勤管理处批准方可实施。施工单位进驻学校之前,应到安全管理处办理进校手续。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围档,施工噪声应符合相关规定;对砂石料、建筑垃圾遮盖,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并保持施工现场的下水道通畅;建筑材料、机具不得占用道路和
绿地,土方、建筑垃圾、砂浆和混凝土运输不得影响校园环境卫生、污染道路;校园内建设施工等如需开掘道路、绿地,须报后勤管理处审批后方可施工,工程完工后须按要求恢复。因道路施工不能通行的地段,施工单位应设置禁行标识,夜间应悬挂醒目的夜光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校园内的校办企业、商业网点、基建维修施工等单位负责各自责任区的环境卫生,并按规定缴纳卫生保洁费、垃圾清运费和处理费。
第二十条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内道路、楼内公共卫生部位、厕所保洁和果皮箱、垃圾收集点、中转站的垃圾分类容器的设置、维护和垃圾清运。师生员工应按垃圾分类要求投放垃圾,并自觉保持垃圾容器周边清洁卫生。实验室、校医院产生的危险废物、医疗垃圾,应按照相关特性及有关安全要求进行分类储存,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储,定期通知有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第二十一条后勤管理处建立湖长制度,落实景观水系管理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校园水系排污水、抛撒污物、倒垃圾等,不得在校园内垂钓、猎鸟、游泳、滑冰等。
第四章绿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绿化的日常管理和养护。校园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养护,实行以绿化专业队伍养护为主,学生劳动课、勤工助学为辅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校内各单位、师生员工和来校人员要自觉爱护校园树木、草坪、绿篱、小品等园林绿化设施。
第二十四条要增强爱护绿植与草坪的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景观草坪内组织活动,不得踩踏或抄近路穿越践踏草坪,不得在草坪内乱扔杂物、停放车辆或摆放其他工具、什物等。
第二十五条严禁私自摘采校园内花卉果实、折剪枝叶、攀爬树木,禁止私自在校园内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第二十六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和移植的,按规定报校园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或转报政府职能部门审批。违反规定依据关法规追究当事者责任。
第二十七条确因工程需要,必须在校园内绿化地带施工(如埋设管道、电缆等)的,须报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完成后,必须按要求恢复原貌。施工过程对花木、绿地、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室外设施造成损坏的,由后勤管理处核定赔偿数额,决算时从该工程款中扣除。
第五章宣传品管理
第二十八条党委宣传部是校园横幅、宣传橱窗、宣传栏、宣传展板、海报等校园宣传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校园宣传品的管理按照党委宣传部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工作权限实行分类审批备案制度,坚持“谁宣传、谁负 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严格把好关口,确保各类宣传阵 地可管可控。
第三十条各单位会议、活动、专题宣传所使用的宣传品,应在活动结束后三日内自行清理,恢复原貌。逾期不清理的,由后勤管理处组织拆除,所发生费用由张贴或悬挂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未经审批备案或未在指定区域张贴、摆放、悬挂
均属违规行为,严禁张贴或悬挂商业性的宣传品。
第六章交通秩序管理
第三十二条安全管理处按照学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负责校园交通及停车秩序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所有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自觉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和校园交通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未经学校同意的车辆及开展商业活动的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第三十四条驾驶员在校内驾驶机动车辆必须按校园交通标识要求行驶,应避开学生上下课、就餐等人流高峰时段和区域通行,应主动避让行人,做到安全、文明、礼貌驾驶。教学科研模型车、实验车等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只能在划定的区域内行驶。
第三十五条所有入校车辆必须在划定停车区域规范有序停放。如遇重大活动,由安全管理处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临时停车区。严禁占用通行道路、消防通道停放车辆。
第三十六条校园内行人、非机动车应各行其道,靠右通行,严禁多人并排行走或骑行。校园内骑行电动自行车应自觉佩戴头盔,禁止载人,行驶速度应控制在15 千米/每小时以内,靠右侧行驶。非机动车应整齐有序停放在指定区域,禁止在办公、教学、实验室、公寓、住宅等楼宇的走廊、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行道等公共区域停放,严禁电动自行车在以上区域和室内充电。各单位应加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和日常巡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或充电的,应当及时清理。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校内交通设施,不得擅
自挪移、毁损交通标志和交通路障,不得占路摆摊设点、举行集会活动或开展体育活动。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校园环境管理中的一般问题由各责任单位会同相关部门会商解决;重大问题由责任单位提请学校后勤工作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三十九条校园环境管理各责任单位应建立职责范围内的校园环境定期巡查机制,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
(一)单位违反校园环境管理规定,由责任单位向违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违规单位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应在整改期限内落实整改措施,并以书面方式向责任单位反馈整改情况。拒不整改的,由责任单位提交学校后勤工作委员会研究处理。经认定违规属实且必须进行整改的,由学校督查科督办,并追究违规单位责任人责任。
(二)师生员工个人违反校园环境管理规定,由师生员工所在单位通过教育等方式,责成当事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且拒不服从教育管理的,可由所在单位报请学校依规依纪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三)驻校商家和其他单位违反校园环境管理规定,由责任单位向其业务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责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校内从事相关活动。
(四)校外人员违反校园环境管理规定,由责任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任单位可提请安全管理处配合责令其限时离开学校。损坏公物或其他情节严重者,责
令做出赔偿并立即驱离校园。
(五)在校园从事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的单位,随意倾倒垃圾、施工现场未能按照要求恢复的,按照垃圾清运成本和恢复工程造价的二倍补偿,自履约保证金中支付。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校园环境管理规定给学校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由涉事单位或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校园环境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东理工大学校容校貌管理办法》(鲁理工大党办发〔2004〕4 号)同时废止。
中共山东理工大学委员会办公室2021 年 12 月 2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