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者:后勤管理处发布时间:2019-03-01浏览次数:166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是指基建工程、维修与装饰工程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包括政府采购和学校自行招标采购。

第三条 招标采购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正常的招标采购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一经省主管部门批复,原则上年度中间不予调整。学校定期集中、汇总采购已列入预算的采购项目,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

第五条 凡纳入省、市有关政府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或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属于学校自行招标采购范围的项目,均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招标办公室组织实施。符合招标条件、确因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七条 招标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参与招标采购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招标采购工作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让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设立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监察处、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实验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主要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

(二)负责制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审定学校评标专家库人员组成;

(五)审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六)对违反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校内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作出处罚建议。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标采购办公室,在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学校招标采购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如下:

(一)政府采购有关工作

1.代表学校履行政府采购采购人职责,负责汇总项目采购需求并进行初审,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经学校批准后上报主管部门;

2.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年度计划,经学校审定后报上级财政部门;

3.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定及公开择优原则,遴选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经学校批准后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有关采购项目;

4.组织采购项目主管部门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发布采购公告;

5.委派有关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组建的有关评标委员会或者谈判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小组、询价小组;

6.根据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代表学校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7.组织采购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代表学校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组织采购项目主管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初步验收,根据初步验收结果组织正式验收。根据具体需要可聘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二)学校自行招标采购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学校相关招标采购规章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2.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

3.研究确定采购方式、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4.根据采购项目主管部门编制的招标文件内容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5.组织对供应商、投标人资格预审或后审,向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6.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7.发出中标通知书;

8.组织采购合同的审查与会签;

9.负责组建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

(三)协助相关部门对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针对有关政府采购项目、学校自行招标采购项目的质疑和投诉进行调查处理,作出答复或说明。

(四)负责政府采购、学校自行招标采购有关文件材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五)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进行跟踪评估,建立数据库,为改进完善政府采购、学校自行招标采购有关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六)对纳入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招标进行监督,做好招标结果备案工作。

(七)完成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招标采购项目主管部门是项目经费管理及项目具体实施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向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报送招标采购计划及《山东理工大学招标采购项目审批表》,重大项目须同时提交《山东理工大学项目论证报告》或《山东理工大学大额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报告书》;

(二)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前期论证;

(三)负责提供招标采购项目的各种技术要求及参数;

(四)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答疑;

(五)参与供应商、投标人资格审核及开标、评标过程;

(六)负责合同签订及履行;

(七)负责招标采购项目完成后的具体验收、登记、资产管理等事宜。

第十一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专家组负责,评标专家组成员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专家组应客观公正地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二)以招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确定中标人或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三)对评标过程和公布前的评标结果以及投标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投标人提出的质疑与投诉。

第十二条 监察处根据有关规定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全面监督:

(一)监督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监督招标采购项目的论证及立项情况;

(三)监督招标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执行情况;

(四)监督招标采购项目变更情况;

(五)监督招标采购项目验收情况;

(六)监督招标采购人员遵纪守法情况;

(七)接受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信访举报并按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订采购管理制度,协助编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立项项目资金;

(二)对项目经费预算、付款方式和资金使用审核把关;

(三)督促采购预算执行,组织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等事宜;

(四)参与项目的论证、学校自行招标采购的开标、评标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一)对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的主要条款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二)检查采购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采购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审计监督;

(三)对校内招标采购的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执行山东省财政厅有关文件。凡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应全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应全部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

第十六条 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批准。同一政府采购预算中相同品目的采购项目应当编报一个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明确采购品目、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金额等内容。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在当年11月底前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追加预算的,应当在追加预算后3个月内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书面情况。政府采购预算无特殊原因未执行的,将由上级财政部门收回。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第四章 招标采购的范围与限额

第十九条 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招标采购:

(一)批量金额10万元以上、单台件(套)金额5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设备及服务项目;

(二)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装饰装修、专项维修项目;

(三)批量金额5万元以上的图书、教材、出版物等项目;

(四)一次购置同类物资价值总额3万元以上的材料物资、家具;单项合同在3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等;

(五)单项虽未达到以上限额标准,但在一定时期内(3个月)同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以上标准的;

国家及省、市对招标采购项目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货物类单台(件、套)、服务类单项金额100万元以上或批量200万元以上的,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100万元以上的装饰、维修及其他工程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对未达到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经学校批准,由项目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章 招标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招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招标采购事宜进行谈判,依据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或客户直接采购的方式;

(六)询价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其采购方式由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重大项目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二)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招标采购的一般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信息公布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商家投标,或者有3家以上供应商投标但无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仍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情况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指标要求的;

3.招标过程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项目主管单位急需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招标采购方式:

1.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2.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3.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的;

4.招标采购办公室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其它需要从指定商家或单位采购的。

(六)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六章 招标采购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进行。学校自行招标采购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于开标前30日向招标采购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东理工大学招标采购项目审批表》,同时提供招标采购项目所需技术要求或规范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且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填写《山东理工大学招标采购项目审批表》,并报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 对急需抢修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可先行施工抢修,并于15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招标采购方式实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准确完整地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经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核后,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发布招标采购公告。

招标采购文件应当充分披露采购信息,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及评审办法,注明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并按照招标采购政策措施的规定,明确优先或者强制采购的要求和评分标准。制定评审办法需遵循方案先进可行、质量可靠、价格合理、能够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等原则。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文件载明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有下列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一)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三)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分因素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四)就同一招标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五)其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开标(报价)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由学校项目主管部门、供应商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谈判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小组、询价小组(以下统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代表应当获得单位法人代表书面授权,并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从省政府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专家数量无法满足评审要求的,经省财政厅核准可以采取选择性确定方式补足;学校自行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由招标采购办公室从学校自行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应当严格保密。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审,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评审工作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场所应当具备完善的录音录像设备。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至少保存2年。

第三十二条 招标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最低评标价法或者综合评分法确定;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由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体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

(三)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由评审委员会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

(四)采用询价方式,由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供的一次性报价进行比较,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三条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出具全体成员签名的评审报告,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不签署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三十四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学校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在采购公告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学校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招标采购当事人和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招标采购当事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透露评审委员会成员情况或者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投标(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供应商中标(成交);

(四)供应商之间约定放弃投标(报价)或者中标(成交);

(五)供应商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并按照该组织的要求协同投标(报价);

(六)其他恶意串通的行为。

第七章 招标采购合同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招标采购合同。属政府采购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学校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供应商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学校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学校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学校重新组织采购。

  第三十八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履行招标采购合同。供应商不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供应商不履行合同的,可以重新组织招标采购,也可以在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核准后,与排位在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后的第一位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三十九条 在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已追加采购预算和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四十条 学校或者其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可聘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采购当事人、评审专家、招标采购活动、合同签订和履行以及验收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及时纠正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采用不正当手段围标串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供应商,两年内不得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情节严重的提请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认真查处。

第四十四条 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收受供应商的财物或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招标采购工作的相关情况和资料。对涉嫌违规违纪人员,经调查核实,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九章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理工大学招标管理规定》《山东理工大学物资采购管理规定》(鲁理工大政发〔2010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