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后勤管理处公务用车租用管理规定

发布者:后勤管理处发布时间:2019-03-01浏览次数:847

山东理工大学后勤管理处

 

后勤管理处公务用车租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要求,加强后勤管理处公务用车管理,现就规范公务车辆租用行为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公务租车使用范围:

(一)经学校批准,后勤管理处主办或承办开展的大型活动和会议。

(二)经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批准,举办或组织多人参加集体性会议、培训、集会、参观、党建、群团等活动,不便个人单独前往的。

(三)为接待上级部门和兄弟高校考察调研的。

(四)公务出差和处理突发情况。

(五)组织省内调研、学习等工作。

(六)上述使用范围以外,确需租用车辆办理公务事项,需经后勤管理处负责人批准。

二、租用公务车辆应与具有车辆租赁经营范围的汽车租赁公司办理租用手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租用车型原则上不得高于公务用车配置标准。

三、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严格按要求规范本部门公务车辆租用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租用车辆,并报销相关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用车期间,用车人应随时观察车辆运行状况,并及时提醒司机处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违章和事故造成的车辆和人员损害,由车辆出租人承担全部费用。车辆使用结束,用车人应及时将使用情况报综合科。

六、要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理工大学财务报销相关规定,严格把关,强化督查,落实责任,按规定办理财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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