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后勤管理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者:后勤管理处发布时间:2019-03-01浏览次数:943

山东理工大学后勤管理处

 

后勤管理处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范后勤管理处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推动后勤科学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后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要由后勤管理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第二章  “三重一大”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后勤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后勤管理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重大措施;

(二)后勤管理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涉及后勤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

(三)后勤管理处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决定;

(四)后勤管理处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

(五)后勤管理处年度财务预算和执行情况;

(六)后勤管理处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

(七)后勤管理处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医疗、住房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后勤管理处重要规章制度;

(九)校级以上表彰事项;

(十)后勤管理处管辖范围内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理;

(十一)后勤管理处重要资源配置和重要资产处置;

(十二)后勤管理处产业开发、产权变更、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三)其他重要决策事项。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科级干部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后勤管理处科级干部(包括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

(二)党代会、教代会代表等候选人的推荐;

(三)其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后勤规模条件、服务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内合作的重大项目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二)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方案及重大变更;

(三)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专项修缮工程、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宗物资和重要仪器设备采购及购买服务项目等;

(四)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后勤管理处年度预算内10万元人民币以上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未列入后勤管理处年度预算或超预算,单项支出在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以上资金款项的支出;

(三)后勤管理处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成员意见,确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一)凡需后勤领导班子议决的“三重一大”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他形式替代。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二)后勤领导班子在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出席人数原则上应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方可举行;事项紧急、情况特殊的,在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也可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事先可以对该次会议的议题发表意见。

(三)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首先应由分管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汇报情况,其他人员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四)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集体决策议决“三重一大”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或论证,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六)在讨论与本人或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八条  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议决事项,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第九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后勤领导班子决策之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调研和论证,必要时要提交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

第十条  后勤科级干部任免,在校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学校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干部任免工作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规定。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领导班子作出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如需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二条  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明确具体实施的部门和负责人。

第十三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成员不得外泄,违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领导班子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需改变必须经过决定事项的会议批准。

第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领导班子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后勤管理处综合科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后勤管理处党总支书记、处长汇报。

第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有权对后勤管理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应定期向后勤党总支委员会报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后勤管理处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决策的实施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或损失的。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各实体应参照学校和后勤管理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6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