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校容校貌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8-22浏览次数:410

山东理工大学校容校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容貌管理,创建整洁、优美的校园环境,提升校园文化水平,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参照《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淄博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制定。

第三条  校党委宣传部、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校园环境的综合管理。校园管理中心负责校园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工作,授权其对校容校貌实施管理职能。

第四条  对部门、院(系、部)和直属单位划定校容校貌责任区,承担维护任务。

 

第二章   校容管理

       

第五条  校园内各类建筑物要适时清洗或粉饰,保持整洁、美观。由后勤管理处提出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树木、绿篱上晾晒衣、被和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违者由校园管理中心查处。

  第七条  校园道路要保持平整、完好、通畅。道路维护、维修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进行经营活动。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报后勤管理处审查批准。严禁超出批准范围和期限占用公用场地。占用到期后,应按规定恢复原状。

第九条  校内建筑施工现场必须在批准范围内作业,并按文明工地要求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施工污染。

第十条  地下给排水、热力、电力、电讯、网络等隐蔽工程建设、维修,需开挖道路、绿地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后勤管理处提报施工方案及道路、绿地保护、恢复措施,经批准后由后勤管理处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修缮房屋、给排水施工、开挖道路、园林绿化、采暖、电力、电讯、网络等施工作业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必须在竣工后二日内清除,不得积存。        

第十二条  张贴物的管理

(一)张贴物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形式整齐,用字规范;

(二)张贴物必须张贴在学校指定的地方。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线杆、树木和公共设施上张贴通知、广告、标语及刻划、涂写。

(三)学校各单位(部门)的张贴物必须签署正式名称;个人或校外单位未经校党委宣传部同意,不得在校园内任何位置张贴任何物品;

(四)严禁张贴大字报、小字报、传单及其它非法印刷品;

(五)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张贴商业性广告,必须到校党委宣传部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张贴,并在规定时间内清除;

(六)校园内各种张贴物一般应在10天内由张贴者或相关人员负责清除,清除时要注意保持或恢复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  悬挂物的管理

(一)悬挂物必须积极健康、内容真实合法,形式整洁,用字规范;

(二)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的悬挂物品必须在悬挂前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悬挂;

(三)悬挂物要在指定时间内清除(一般情况下应在活动结束后的第二天清除);

(四)悬挂物设置要符合校容观瞻的要求,严禁捆绑在建筑物落水管、窗扇、树木和路灯上。悬挂的高度、方式必须保障校内交通及行人的安全。

  第十四条  商业服务网点由后勤管理处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校园内不准设置露天摊点。

  第十五条  加强机动车出入管理,进入校园机动车应保持车容整洁,在校内通行的机动车应按规定速度行驶,装载货物,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要封盖严密,防止沿途抛洒物料或废弃物。

校园内机动车、自行车的停放,由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划定专门区域停放。车辆停放应整齐,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校园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口香糖。

  (二)乱倒垃圾、污水。

  (三)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包装纸、盒、袋等杂物。

  (四)随地大、小便。

  (五)刻划、攀折树木、穿行草坪。

  (六)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籽、果实。

  (七)抛撒、堆放、晾晒物品。

  (八)放牧、打鸟。

  (九)擅自搭棚、建房、存放车辆。

  (十)挖土、取水。

  (十一)其他损坏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章   环境卫生设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是指校园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校园环境卫生作业的专业设施,包括:厕所、垃圾容器、果皮箱、卫生专业车辆、垃圾中转站、环卫工作间等。

第十八条  校园内道路、楼内公共卫生部位、厕所保洁和果皮箱、垃圾收集点、中转站的垃圾清运等由校园管理中心负责。

  第十九条  垃圾容器、果皮箱的设置,由校园管理中心按规定标准设置,并负责整修、维护。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占用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前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后勤管理处批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园管理中心对生活垃圾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收集清运,并做到日产日清。校内单位(部门)或住户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垃圾。对教工宿舍和校内经营性质的单位、业户产生的垃圾清运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二条    在校内施工的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在规定施工范围内堆放,不得随意倾倒,施工结束后限期清除。

  第二十三条    科研、医疗单位(部门)所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必须进行无公害化处理,并密封清运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理,严禁混入其它垃圾内。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院系和直属单位有义务维护本单位责任区的环境卫生。每月最后一周星期四为全校卫生集中清扫日。

  第二十五条    校内公共场所日常保洁工作,在校园管理中心的指导和辅助下,由在校学生通过勤工助学完成。

 

第五章    绿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园绿化规划是经学校批准的学校总体规划之一,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需要临时占用的,需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指标应按上级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校园绿化应符合绿化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分期进行。

  第二十九条  校园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实行以绿化专业队伍养护和管理为主,师生员工义务绿化劳动为辅的校园绿化养护和管理方式。

第三十条  各院系、部门和直属单位有义务对本责任区的花草树木进行管护。校园管理中心定期组织专业绿化人员清除杂草、养护绿地和树木。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集中住宅区的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由校园管理中心或物业管理公司(中心)组织日常养护。养护经费按现行管理体制筹措。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校园绿地养护面积和养护等级标准,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定额安排绿化养护经费,专款专用。校园管理中心应按照绿地养护规范,做好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和移植的,按规定报校园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或转报政府审批。对违者按有关法规追究当事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